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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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 一、最近一年信用部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處分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一年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 第七條 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 一、上一年度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 二、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
一、第一款有關信用部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不得核准其申請一節,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規定,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處分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並將「上一年度」修正為「最近一年」。 二、第二款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增列最近一年之期限,以資明確。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最近一年」,係指申請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申請當年度三月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