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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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其收支預算應以代收代付或納入預算之方式辦理。 航空站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航空站提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民航局或航空站並得視需要派員抽查之,如經查核領受回饋金款項之支用有違背法令或未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運用者,應促其改正或減少、停止後續年度之補助。 第七條 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航空站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航空站提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民航局或航空站並得視需要派員抽查之,如經查核領受回饋金款項之支用有違背法令或未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運用者,應促其改正或減少、停止後續年度之補助。
為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函頒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條文,依現行執行方式明定各地方政府執行回饋金之收支預算,應以代收代付或納入預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