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二、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特種勞務,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第十一條之一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考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不動產)價格較該條例規定不動產以外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為高,以現行免罰標準在五千元以下者,換算其短漏報銷售額最高未逾五萬元,實務上房地交易短漏報之補稅金額幾乎均高於此金額,幾無適用可能,為符合實際,爰修正不動產特種貨物之免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