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二百七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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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四條 航空器適航之簽證人員,應持有有效之地面機械員檢定證或經民航局承認之有效檢定證,並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權限,確實執行各項維護及簽放作業。 每項維護簽放紀錄內容應包括執行維護工作之依據及重點摘要、維護完工日期及簽放人員之簽署。 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故障及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機長於地面執行航空器飛航間檢查及於維護紀錄中記錄完成檢查,免執行適航簽放: 一、轉降或技術降落機場無合格適航簽證人員。 二、直昇機執行緊急消防、搜尋、救護等特種作業。 三、自澎湖縣之七美鄉、望安鄉、臺東縣之綠島鄉、蘭嶼鄉離島偏遠地區起飛,座位數十九座以下之航空器。 普通航空業之航空器於商務專機飛航作業時,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故障且無須任何維護工作情況下,得由飛航組員執行航空器飛航前檢查及於維護紀錄中記錄完成檢查後,免執行適航簽放。 第二百七十四條 航空器適航之簽證人員,應持有有效之地面機械員檢定證或經民航局承認之有效檢定證,並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權限,確實執行各項維護及簽放作業。 每項維護簽放紀錄內容應包括執行維護工作之依據及重點摘要、維護完工日期及簽放人員之簽署。 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故障及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機長於地面執行航空器飛航間檢查及於維護紀錄中記錄完成檢查,得免執行適航簽放: 一、轉降或技術降落機場無合格適航簽證人員。 二、直昇機執行緊急消防、搜尋、救護等特種作業。 三、自澎湖縣之七美鄉、望安鄉、臺東縣之綠島鄉、蘭嶼鄉離島偏遠地區起飛,座位數十九座以下之航空器。
因應普通航空業航空器於商務專機飛航時簽放之實務需要及航空器維修理念之更新,爰增訂第四項有關於特定情況下,免執行適航簽放之規定,以利該等航空器在無故障且無須任何維護工作情況下,經民航局核准者,得由飛航組員執行每日、過夜、飛航間等各項航空器飛航前檢查並於維護紀錄中記錄完成後,免執行適航簽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