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藻類食品衛生標準」;並廢止「食用藻類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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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藻類食品衛生標準逐條說明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明訂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供食用之藍藻、綠藻、褐藻及紅藻等食品。 明訂本標準所稱藻類食品之適用範圍。
第三條  藻類食品之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之型態(如生鮮或加工等),適用「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明訂藻類食品之微生物限量規定。
第四條 藻類食品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標準: 項目 限量(ppm) 鉛 1.0 鎘 1.0 汞 0.5 無機砷 1.0 備註:以含85%水分之新鮮藻類計。 明訂藻類食品之重金屬限量規定。
第五條 脫鎂葉綠酸鹽(Pheophorbide)限量: 類別 項目 綠藻 藍藻 既存脫鎂葉綠酸鹽 60 mg/100g 50 mg/100g 總脫鎂葉綠酸鹽 80 mg/100g 100 mg/100g 註: 1.本表僅適用於水分含量7%以下之綠藻及藍藻(以乾重計), 生鮮產品及紅藻、褐藻等產品均不適用。 2.「mg/100g」係指每100g產品中既存脫鎂葉綠酸鹽或總脫鎂葉綠酸鹽之含量(mg)。 明訂藻類食品之脫鎂葉綠酸鹽限量規定。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訂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