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明訂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供食用之藍藻、綠藻、褐藻及紅藻等食品。 |
明訂本標準所稱藻類食品之適用範圍。 |
| 第三條 藻類食品之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之型態(如生鮮或加工等),適用「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
明訂藻類食品之微生物限量規定。 |
| 第四條 藻類食品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標準:
項目
限量(ppm)
鉛
1.0
鎘
1.0
汞
0.5
無機砷
1.0
備註:以含85%水分之新鮮藻類計。 |
明訂藻類食品之重金屬限量規定。 |
| 第五條 脫鎂葉綠酸鹽(Pheophorbide)限量:
類別
項目
綠藻
藍藻
既存脫鎂葉綠酸鹽
60 mg/100g
50 mg/100g
總脫鎂葉綠酸鹽
80 mg/100g
100 mg/100g
註:
1.本表僅適用於水分含量7%以下之綠藻及藍藻(以乾重計),
生鮮產品及紅藻、褐藻等產品均不適用。
2.「mg/100g」係指每100g產品中既存脫鎂葉綠酸鹽或總脫鎂葉綠酸鹽之含量(mg)。 |
明訂藻類食品之脫鎂葉綠酸鹽限量規定。 |
|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明訂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