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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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及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第四項)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又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將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制定公布而廢止,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並明定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之項次,以資明確。
第二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指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及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之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二、國際科學展覽:指美國國際科技展覽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國際科學展覽。 三、升學優待:指以名額外加方式,保送或推薦升學。 四、高級中等學校: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 五、大學校院:指大學、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四年制。 六、各本學系:指與參賽項目相同之各本學系。 第二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指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及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之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二、國際科學展覽:指美國國際科技展覽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國際科學展覽。 三、升學優待:指以名額外加方式,保送或推薦升學。 四、高級中等學校:指普通高級中學、綜合高級中學、完全中學高中部、職業學校、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五、大學校院:指大學、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四年制。 六、各本學系:指與參賽項目相同之各本學系。
一、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 條所定高級中等學校之類型,爰修正第四款高級中等學校之定義。 二、其餘未修正。
第九條之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該科競賽金牌獎項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其後並取得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入學許可者,自獲獎之日起至大學畢業後三個月內,得依其就讀大學年級或碩士、博士階段,向本部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 前項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 三、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不含大陸與港澳地區)入學許可證明影本。 學生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碩士、博士階段依申請留學國別發給不同額度之出國留學獎學金;大學階段依申請留學國別及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或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者發給不同額度之出國留學獎學金。 經本部審核通過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應與本部簽訂契約;其內容應包括獎學金金額、給與期間與回饋條件、終止或償還獎學金原因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部應設專責小組,長期輔導前項至國外留學之學生,查核其學習成就,並提供必要之服務。 第九條之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該科競賽金牌獎項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其後並取得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入學許可者,自獲獎之日起至大學畢業後三個月內,得依其就讀大學年級或碩士、博士階段,向本部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 前項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 三、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不含大陸與港澳地區)入學許可證明影本。 學生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碩士、博士階段依申請留學國別發給不同額度之出國留學獎學金;大學階段依申請留學國別及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或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者發給不同額度之出國留學獎學金。 前項家戶年所得之計算,應包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之薪餉,與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 經本部審核通過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應與本部簽訂契約;其內容應包括獎學金金額、給與期間與回饋條件、終止或償還獎學金原因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部應設專責小組,長期輔導前項至國外留學之學生,查核其學習成就,並提供必要之服務。
一、配合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業已刪除原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現役軍人之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現役軍人薪餉及教職員薪資既已須課徵所得稅,自應納入家戶年所得計算,無庸特別規定,爰現行第四項予以刪除。 二、現行第五項及第六項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 三、其餘未修正。
第十三條之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教育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爰明定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至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則適用其修正前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