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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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一項)…蒙藏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第四項)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蒙藏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據前開規定,並增列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項次,修正授權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其身分認定依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大學辦理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 第二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其身分認定依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大學辦理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 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試委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三條 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 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試委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本條未修正。
第四條 蒙藏語甄試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二年。 第四條 蒙藏語甄試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二年。
本條未修正。
第五條 蒙藏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第五條 蒙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三、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蒙藏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蒙藏學生依前二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為配合教育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中畢業生升學高中高職及五專,規劃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入學二種入學管道,有關蒙藏學生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之升學優待予以延續,爰修正本條規定,其優待原則如下: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當報名人數(含一般生及特種生)未超過招生名額時,應全額錄取。但當報名人數(含一般生及特種生)超過招生名額時,特種生先與一般生進行比序,經比序後,如仍有未錄取之特種生,再就同一類特種生進行比序,且錄取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一般生名額。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比照現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之優待方式。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項整併為第一項第一款,依前項原則予以修正並分目明定優待方式。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移列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不再適用,爰予以刪除。 五、增列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六、增列第三項明定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第六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條未修正。
第七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第七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本條未修正。
第八條 第五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爰增列本條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本辦法為全案修正,爰修正本條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