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及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第四項)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又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將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制定公布而廢止,爰將其法源依據中之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修正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並明定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之項次,以資明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