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電業對公用自來水事業用於自來水處理、公用電車與電鐵路事業用於軌道運輸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價表(以下簡稱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電業上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低於平均電價之百分之八十五: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二、電業上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達平均電價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未高於平均電價:電價表與上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占平均電價之比率之乘積。
三、電業上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高於或等於平均電價:電價表。
為辦理前項收費,電業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公告上一年度平均電價與平均供電成本及其計算方式與內容,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事業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現行對於公用自來水事業之用電收費,係依該事業適用電價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考量目前不同優惠對象有不同折扣方式,爰簡化統一以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二、台電公司現行對公用電車及電鐵路事業之用電收費,包括捷運、高鐵、鐵路等事業,係依各該事業適用電價之百分之八十五計算,爰以現況入法,予以明定。
三、考量公用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事業,均屬公用營利事業性質,爰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平均電價與平均供電成本之關係,明定其電價計算方式,並賦予台電公司公告平均電價與平均供電成本之義務。 |
| 第三條 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按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電價表第一段單價。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
(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二)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電價表之百分之九十七。
三、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五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 |
一、台電公司現行對於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收費,優惠如下:
(一)屬表燈非時間電價者,係依現行電價表表燈用電之第一段單價計算。
(二)公私立國中小學校非屬表燈非時間電價者,係依適用電價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三)有關超出契約容量用電在百分之五以下部分,其他用戶均需另加計基本電費,惟各級公私立學校不另加計,予以優惠。
二、考量採現況入法,並以不影響台電公司營收及不增加公私立學校支出為前提,為利優惠表示及簡化電價表,有關表燈非時間用戶部分,仍按表燈非時間第一段單價計算,並明定於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表燈時間及電力用戶部分,在考量台電公司財務負擔、高中(職)及大學(專)用電情形及優惠比例適當性,公私立國中小學校依適用電價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學(專)依適用電價之百分之九十七計收,並明定於第一項第二款。
三、台電公司對於用戶超出契約容量用電部分,在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下部分按二倍計收基本電費,超過契約容量百分之十部分按三倍計收基本電費;
惟針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在超過契約容量百分之五以下部分,不另加計基本電費(即按一倍計算),自超過契約容量百分之六以上的部分,再依電價表計收,爰於第三款明定。 |
| 第四條 電業對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
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係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新增之優惠對象,爰比照公用自來水、電車、電鐵路及屬電力用戶之公私立國中小學校優惠方式,以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
| 第五條 前三條所列用戶用電較上一年度同一收費期間(以下簡稱同期)增加者,於上一年度同期用電量內之電費依前三條規定計收;超出部分,依電價表計收。
前項規定,自本辦法發布後一年施行。 |
一、本法第六十五條對於優惠對象給予電價之優惠,查其立法意旨主要在於公用事業具有服務大眾之性質,學校則係教育民眾之場所,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則屬弱勢團體,具有公益之考量。優惠對象雖享有一定之用電優惠,惟仍應節約用電,爰第一項明定節能減碳價格誘因措施。優惠對象之該抄表收費期間之用電度數,倘較其上一年度同一抄表收費期間之用電度數相同或減少者,則依原優惠予以計收電價;惟倘用電度數增加者,其增加部分,則依原訂電價收取,不予優惠,僅就與上一年度同一抄表收費期間相同之用電度數部分給予優惠。
二、因公用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事業多屬公營事業,且各級公立學校亦適用政府機關相關會計法令,為考量該等相關年度預算之編列,及需建立用電比較基期,爰於第二項明定自本辦法發布後一年施行。例如:某庇護工場,其一百零二年九月用電度數為一千度(比較基期),則一千度(不與一百零一年九月用電度數相比)全數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倘於一百零三年九月用電度數為一千一百度,其電費於一千度(一百零二年九月比較基期之用電度數)以內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另其所增加一百度之部分,則不給予折扣,依全價計收。 |
| 第六條 本辦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