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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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公布,爰將授權依據,由職業學校法修正為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二條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第二條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一、考量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業已具備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之入學資格,且持有同等學力者並無在校成績,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所定「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等文字,以資明確並符實務運作。另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條文內容,並考量現行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於升學技職體系時,除職業學校外,另可選擇就讀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所定「職業學校」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以為一致性並符實務作業。 二、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配合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規定,將「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修正為「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三、修正第五款,基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與「丙級以上技術士證」均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證,且具有相同效力,爰增列其為入學資格之一,並刪除「政府機關頒發之」等文字,以資精簡。 四、第六款及第七款未修正。
第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一、考量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業已具備升學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之入學資格,且持有同等學力者並無在校成績,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所定「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等文字,以資明確並符實務運作。 二、修正第一項第五款,配合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規定,將「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修正為「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三、修正第一項第七款,基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與「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均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證,且具有相同效力,爰增列其為入學資格之一,並刪除「政府機關頒發之」等文字,以資精簡。 四、其餘未修正。
第四條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五、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六、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四條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五、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六、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一、考量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業已具備升學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之入學資格,且持有同等學力者並無在校成績,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所定「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等文字,以資明確並符實務運作。 二、修正第一項第四款,配合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規定,將「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修正為「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三、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基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與「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均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證,且具有相同效力,爰增列其為入學資格之一,並刪除「政府機關頒發之」等文字,以資精簡。 四、其餘未修正。
第五條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團體組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第五條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團體組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本條未修正。
第六條 國民中學學生之甄審入學,依核算之積分及學生志願順序,分發相關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學生之甄審入學,依學生甄審成績及志願順序分發入學;保送入學依學生志願、獲獎種類及名次等予以分發。 第六條 國民中學學生之甄審入學,依核算之積分及學生志願順序,分發相關職業類科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學生之甄審入學,依學生甄審成績及志願順序分發入學;保送入學依學生志願、獲獎種類、名次及在校學業成績等予以分發。
一、修正第一項,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條文內容,爰將「職業類科」等文字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以為一致性。 二、鑑於保送入學未採計在校學業成績,故刪除第二項在校學業成績等文字,以符實際作業。
第七條 學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以下簡稱技優入學)事宜。二所以上學校得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技優入學事宜;其主辦學校,由主管機關指定。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辦理。 第七條 學校應組成入學委員會辦理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以下簡稱技優入學)事宜。二所以上學校得組成聯合入學委員會辦理技優入學事宜;其主辦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年度入學委員會辦理。
一、配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等條文規定用語,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入學委員會」修正為「招生委員會」,另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條文規定用語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為一致性。 二、鑑於招生作業係以學年作為辦理期程,爰將第二項「年度」修正為「學年度」,以符實際作業。
第八條 依本辦法辦理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招生名額、相關職種(類)對應之系科組、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等,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各招生委員會應依本辦法及前項規定訂定招生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第八條 依本辦法辦理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招生名額、相關職種(類)對應之系科組、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等,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各入學委員會應依本辦法及前項規定訂定招生辦法,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一、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條文規定用語,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為一致性。 二、修正第二項,有關訂定招生辦法一節,大學招生應擬定「規定」、專科學校應擬定「辦法」、高級中等學校應擬定「簡章」後報部核定,基於「規定」業已涵蓋上述情況,爰本項以「規定」作為統稱,各級學校於適用時再行回歸母法辦理。
第九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但參加當學年度前各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並獲分發之錄取生,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當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違者取消其當學年度報名及錄取入學資格。 第九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經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次一學年度以後之技優入學。
考量在實務作業上,現行條文敘寫方式尚無法有效規範次一學年度之招生作業,爰將現行條文後段修正為,凡於前各學年度參加技優入學管道並獲分發者,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當學年度技優入學,以積極維護考試公平性,並利當學年度招生審查作業。
第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與專科學校學生,得同時報名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獲錄取時,僅得擇一校系報到,並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學年度各校之招生;經發現重複報到或報到後再參加各校之招生者,取消其甄審及保送入學之錄取資格。 第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與專科學校學生,得同時報名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獲錄取時,僅得擇一校系報到,並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學年度各校之招生;經發現重複報到或報到後再參加各校之招生者,廢止其甄審及保送之錄取資格。
一、將「廢止」修正為「取消」,以統一本辦法用語。 二、配合本辦法名稱,將「保送」修正為「保送入學」,以為一致性。
第十一條 學校對以技優入學之學生,應加強其基礎學科之輔導。 第十一條 學校對以技優入學之學生,應加強其基礎學科之輔導。
本條未修正。
第十二條 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爰針對特定條文適用對象,增列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訂定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