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事業當年度有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無法足額提撥時,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具體說明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至遲於二年內補足應提撥之金額。 第五條 事業當年度有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無法足額提撥時,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具體說明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關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至遲於二年內補足應提撥之金額。
一、現行條文所稱「事業當年度……」之當年度,係指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年度,與「……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所指之當年度,為同一年度,為避免混淆,爰刪除後者。 二、現行條文前段所稱之「中央主關機關」,係屬誤植,應更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爰修正之。
第八條 事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併同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當年度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計算及累積提撥金額。 二、前一年度新增及過去年度累積之實際支付於輸氣管線汰換金額。 三、前一年度本支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四、前一年度表外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第八條 事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併同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當年度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計算及累積提撥金額。 二、當年度新增及過去年度累積之實際支付於輸氣管線汰換金額。 三、當年度本支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四、當年度表外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一、本條規定事業應於每年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輸氣管線汰換相關資訊,惟各款中「當年度」指涉之意義不同,有修正釐清之必要。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由於現行條文第一款所稱之「當年度」為「提撥準備金之年度」,而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之「當年度」,皆為「稅後淨利計算之基礎年度」,為期用語與第三條一致,爰將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當年度」修正為「前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