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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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學生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第四項)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二、原住民學生。……。」爰修正增列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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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一、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大專校院,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大專校院定之。 | 第三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之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三)參加免試入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2.學生申請入學: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二、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二)參加免試入學之學生申請入學者,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三、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各款第一目所定加總分或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之優待方式,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取得證明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考試起,其加總分或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之加分比率,逐年遞減百分之五,並減至百分之十為止。 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一、成績總分同分,或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大專校院,由各校定之,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一、為配合教育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中畢業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規劃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二種入學管道,有關原住民學生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之升學優待予以延續,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後段由現行第三項序文前段修正移列,第一款並分款明定優待原則如下:
(一)參加第一目所定免試入學者之分發原則:當報名人數(含一般生及原住民生)未超過招生名額時,應全額錄取。但當報名人數(含一般生及原住民生)超過招生名額時,原住民生與一般生進行比序,經比序後,如仍有未錄取之原住民生,總積分經加優待比率後再一起進行比序,競爭外加名額,以外加名額錄取,並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納入本款規定。
(二)參加第二目所定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比照現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之優待方式。但取得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三)參加第三目所定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者:比照現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甄選入學之優待方式。
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同項第三款第一目,修正加分比率並增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三、現行第二項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起,其加分比率逐年遞減至百分之十為止之規定,係為過渡規定,至一百零二學年度已減為百分之十,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四款第一目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文能力證明者之加分比率修正為百分之十;至於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文能力證明者,則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第一項依前揭原則修正,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四、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優待比率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計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五、現行第三項序文前段移列第一項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三項第一款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增加總積分比序,酌作文字修正。
七、為符合原住民族發展之人才需求,大專校院特殊科系招生名額不受百分之二限制,爰修正第三項第二款,明定得專案提高招生名額比率,大專校院之招生名額,並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大專校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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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之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爰增列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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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之施行日,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明定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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