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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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貨棧業者點收出口貨物後,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 存棧之出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裝貨單或託運單,核對裝運之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及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並完成海關通知之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辦理事項後,方准提貨出棧裝運。但海關未實施通關自動化者,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蓋印放行,並經駐棧關員簽章之裝貨單、託運單或貨物託運申請書辦理。 存棧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須辦理退關者,貨棧業者應將其隔離堆置,且明顯標示,並查對出口貨物後,於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簽證。 前項退關貨物貨主提領出棧時,應繕具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並經駐棧關員簽章後,由貨棧業者核對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後,方准出棧。 第十九條 貨棧業者點收出口貨物後,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 存棧之出口貨物,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放行通知及裝貨單(或託運單),核對裝運之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及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並完成海關通知之監視、押運、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辦理事項後,方准提貨出棧裝運。但海關未實施通關自動化者,貨棧業者應驗憑海關蓋印放行並經駐棧關員簽章之裝貨單或貨物託運申請書辦理。 存棧之出口貨物因故退關,貨棧業者應將其隔離堆置,並明顯標示,貨主提貨出棧時,應繕具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並經駐棧關員簽章後由貨棧業者核對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及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無訛後,方准出棧。
一、第二項修正。現行貨棧業者憑海關放行通知、裝貨單或託運單,提貨出棧裝運,爰配合修正,以符實際,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原第三項規範出口貨物退關之處理,為資明確,將其分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項明定貨棧業者應於退關報告單簽證,以明其責;第四項配合出口預報貨物資訊之實施,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於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須裝船(機)出口,不限裝原訂艙之船(機),亦即出口貨物之裝運與原訂艙之船(機)無必然關係,退關時貨棧業者核對貨物之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件數為已足,爰刪除「船名、航次或班機航次及」等字樣,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