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所稱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範圍如下: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四、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前項第四款規定,適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後始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所稱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指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始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及退出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後,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申請加入者。 第七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所稱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範圍如下: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及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三、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所稱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指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始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及退出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後,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申請加入者。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得申領本津貼,本辦法並明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範圍。配合當前之年金制度之改革政策,避免造成社會保險及福利重複保障之不公平現象,增列「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不得請領本津貼之規定,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三、目前已有同時領取本津貼及依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老年農民,為使渠等農民不因第一項第四款之增列而影響其權益,爰新增第二項,明定僅適用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始提出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不得同時領取本津貼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至第三項,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