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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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八、退伍軍人。……」及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退伍軍人、……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第四項)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三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成殘,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三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外,其參加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考試成績加分優待,依下列規定辦理;參加其他入學方式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一)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因病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二項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修正序文: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後,免試入學已無大型筆試入學考試,且「參加」之概念可包括「報考」,爰將序文所定「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正為「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現行序文末段移列為第三款、現行第四項所定「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名額」移列至序文規定,俾茲明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一款:退伍軍人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三)修正第二款,由現行第一項各款之優待方式整併修正為本款各目之規定。配合教育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規劃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入學二種入學管道,有關退伍軍人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之升學優待仍予以延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與現行登記分發入學之優待方式同,爰修正明定之。 (四)增列第三款,由現行序文末段修正移列。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增列第四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五、現行第四項移列至第五項,所定「第一項、第二項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移列至第一項序文中規定,另增列但書明定有關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相同而增額錄取之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之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教育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爰明定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至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