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之六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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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之六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第二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第二十條 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第二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增訂第五款以防止假性競爭行為,並將原第五款移列第七款並增列「其他」二字,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一款。
第三十三條之六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併入前條減收額度計算。繳納後方為全球化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前項全球化廠商,指我國廠商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累計決標金額達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我國中央機關門檻金額以上,於決標後一年內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 第一項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前項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有重大違約情形而取消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國內產業開拓國外市場,爰新增本條文。 三、第一項明定全球化廠商得予減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情形及其上限。 四、第二項明定全球化廠商之要件及適用期間。 五、第三項明定機關對於全球化廠商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等情形時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