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法律授權訂定之條文依據。
第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置資訊服務網站,應遵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置資訊服務網站,應遵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原訂頒並由本會依業務移轉管轄接續主管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網頁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素。 參考國際標準組織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協會的WAI(Web Accessibility Initiative)組織訂定的無障礙網頁內容標準相關規範,訂定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尺寸規格。
第四條 張貼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如附件一)辦理。 明定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並規定無障礙網頁標章的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 附件一明定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明定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本辦法規定作業流程辦理。 附件二明定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 明定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檢測頻率為三年。 明定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以避免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各機關(構)須重新申辦。
第六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如有與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等級不符者,本會先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明定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不符標章等級時,本會之處理程序。
第七條 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考量申辦檢測網站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單位眾多,為增進行政效能,爰明定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第八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考量各地方政府對無障礙網站管理之要求不盡相同,爰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以為依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