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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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各軍事學校學員、國軍派赴國外及特殊地區工作人員等之請假,由權責單位依本規則精神另訂規定,陳報國防部或所隸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核准實施。 | 第二十條 各軍事學校學員、國軍派赴國外及特殊地區工作人員等之請假,由權責單位依本規則精神另訂規定,陳報國防部或所隸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准實施。 |
茲配合國防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並裁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而本條所定各軍事學校學員、國軍派赴國外及特殊地區工作人員等之請假規定核定權責,均屬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層級,爰刪除本條所定「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符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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