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法人、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第二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私法人、公立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擴大獎勵範圍,修正申請人資格。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 一、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 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 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六、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符合前項第一款之省水標章產品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產品為限: 一、洗衣機。 二、一段式省水馬桶。 三、兩段式省水馬桶。 四、兩段式沖水器。 五、一般水龍頭。 六、感應式水龍頭。 七、自閉式水龍頭。 八、蓮蓬頭。 九、省水器材配件。 十、小便斗沖水器。
一、為協助技術創新與促進產業發展,將目前限於省水標章產品及需有實績之規定,擴及省水標章產品以外節水科技研發亦可獲得獎勵。 二、增訂第二項省水標章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第四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一)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二)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申請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創新研發省水技術具有實績。 二、改良既有省水技術具有實績。 三、整合省水技術具有實績。
一、修正獎勵事項及其所需條件,並明定予以經費獎勵。 二、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請文件及申請程序。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每三個月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件;當年度獎勵經費用罄時,已受理申請案件改列為下年度申請案件,並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上年度評選之參選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與複評評分標準、獎勵方式、獎金額度及相關評選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上年度評選及獎勵。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報名程序,已包含於修正後第四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二、評選方式修正為每三個月召開審查會議為之,並增列於年度經費用罄時之處理方式。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育成、技術研發、水資源管理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審查申請案件與通過審查案件之期中成果及總成果。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三項評選小組組成方式,移列至本條並修正之。
第六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報名表。 二、推行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技術事蹟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公(協)會或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推薦之申請者,應檢附推薦表一份,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規定屬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移列至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第七條 審查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二、複評: (一)取得專利:由評選小組就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二)技術研發:由評選小組就申請研發之技術,審查可應用於既有商品之實用性或具有商品化的潛力,並就通過審查案件者,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前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勘,或要求申請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半成品及其他足資證明之驗證文件。 第七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二、複評:通過初評之申請者應就所提出之具體省水技術內容進行口頭報告及答詢,評選小組並得進行實地現勘;複評作業應於報名截止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前項第一款之初評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校、機構、財團法人或公司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評選小組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協)會及學者專家組成之。
一、於複評階段,區分不同類型獎勵事項,修訂審查機制。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六條,爰予刪除。 四、增訂第二項為審查作業必要,得輔以適當驗證方法之規定。
第八條 申請案件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專利:以申請人申請專利支出之相關費用為限,且每案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技術研發:最高以申請案件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案不得逾二十萬元。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獎勵經費額度上限。 三、考量專利取得過程主要包含提出申請、補正、申覆、核准領證等主要程序,所需支出約二萬元,故其獎勵額度以二萬元為限。 四、有關技術研發申請案之經費可能甚鉅,惟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有限,獎勵額度爰以每一申請案件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且不得逾二十萬元。
第八條 評選小組成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與申請者有投資經營關係。 二、與自然人之申請者為配偶或直系血親關係。 三、最近二年曾受申請者聘用。 四、最近二年曾受申請者委託辦理相關業務或研究。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規定屬評選小組成員應行迴避事由,由於相關法規已有規定,爰予刪除。
第九條 申請案件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取得專利:通過審查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專利相關費用憑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獎勵金。 二、技術研發: (一)第一期款:通過審查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期中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三)第三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總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七十。
一、本條新增。 二、區分不同類型獎勵事項,訂定撥款方式。 三、為避免技術研發申請案件實際執行成果及申請內容差異過大,通過審查後始得申請撥款。
第九條 經評選為優良省水技術研發之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 二、頒發獎金。 三、公開表揚。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訂獎勵方式,已於修正後第八條規定,爰予刪除。
第十條 經評選為優良省水技術研發之申請者,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展示及宣導活動。 一、本條刪除。 二、由於強制要求申請者參與展示及活動,似有未妥,爰予刪除。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相關展示觀摩及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相關作業本就依規定編列預算辦理,無再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