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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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有關人員敦聘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及財政主計金融處代表各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國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財政部國庫署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政府代表二至五人。 八、專家四至六人。 前項第八款人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二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除以國產局局長及副局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局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局就下列有關人員敦聘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及財政主計金融處代表各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國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財政部國庫署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政府代表二至五人。 八、專家四至六人。 前項第八款人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公布施行,國有財產局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組織調整,修正機關名稱、職稱等文字。
第三條 本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關於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議訂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價值及租金爭議案件之評定事項。 三、關於各分署估價小組決議之評定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估價之其他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關於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議訂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價值及租金爭議案件之評定事項。 三、關於各區辦事處估價小組決議之評定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估價之其他事項。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第十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國產署署長就國產署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十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國產局局長就國產局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第十一條 國產署各分署設估價小組,其組織由國產署定之。 第十一條 國產局各區辦事處設估價小組,其組織由國產局定之。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