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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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觀光遊樂業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主動參與或辦理推廣活動,對招攬國外旅客來台觀光,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區內設施維護、環境美化及經營管理良好,對遊憩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對意外事故防範及處理訂有周詳計畫,保障遊客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對遊客服務熱忱週到,經常獲致遊客好評,經觀光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促進地方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遊憩設施更新,或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對促進觀光產業整體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致力建立國際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觀光遊樂業參與交通部觀光局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之年度督導考核競賽,經評列為優等及特優等者,得逕列為表揚對象,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選。 第七條 觀光遊樂業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主動參與或辦理推廣活動,對招攬國外旅客來台觀光,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區內設施維護、環境美化及經營管理良好,對遊憩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對意外事故防範及處理訂有周詳計畫,保障遊客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對遊客服務熱忱週到,經常獲致遊客好評,經觀光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促進地方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遊憩設施更新,或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對促進觀光產業整體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致力建立國際品牌,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一、修正第一項第七款增列「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之文字。因現行條文第七款規定,得為候選對象者,僅限於「致力建立國際品牌」,鑒於「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者,亦有可能達到本款所定「有關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相同事蹟,爰予增列 二、第二項新增。交通部觀光局歷年來及現行實務作業,就優良觀光遊樂業之表揚,皆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年度督導考核競賽,並訂定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作業要點為其細節性規範,其經評列為優等及特優等者,依同要點第十點規定,由交通部觀光局於觀光節予以表揚,鑒於督導考核競賽之評選功能及參與對象,與本辦法規定相同,爰增列予以整合之規定,逕列為表揚對象,以符實際。
第十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間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評選會分初選及決選。但交通部觀光局可視各獎項之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之數額,得不經初選逕行辦理決選。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選:由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初選小組,就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決選: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小組,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應選名額,得由出席委員擇優決定。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選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各該獎項得從缺。 第十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間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評選會分初選及決選。但交通部觀光局可視各獎項之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之數額,得不經初選逕行辦理決選。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選:由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成初選小組,就參選人及被推薦人選,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二、決選: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小組,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或被推薦人選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各該獎項得從缺。
第四項增列參選者獲評審委員過半數同意之人數超出應選名額時之處理原則。
第十四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第十四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予以公告;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配合第十二條修正,將應選名額於公告報名時,一併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