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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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管理。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其中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 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前項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及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最低進修時數減半計算。 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當年度,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發生於本條修正施行前者,仍應依施行前之規定計算其應補修時數。 有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 第十一條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管理。最低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年進修時數: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其中第十條第一、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六小時。 二、連續兩年總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四小時,其中第十條第一、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三、連續三年總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五十小時,其中第十條第一、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 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其年進修時數及總進修時數加倍計算。
一、為利國際接軌及參考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針對會計師進修時數之規範,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會計師專業持續進修時數計算規定,由原連續年度滾動式總時數計算,改為單一年度時數計算。 二、考量實務上常有會計師於年底前方申請執業登記,若要求須於當年度修習最低時數,不盡合理,爰增訂第三項,針對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之當年度不適用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三、為使修正施行前後制度能順利接軌,以及避免修正施行前應補修者其時數計算可能產生之爭議及明確進修時數抵補之順序,爰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
第十六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之第三章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月○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第三章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為利修正施行前後制度與行政作業之接軌,爰明定第十一條進修時數計算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