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電腦數位資料列印收費數額如下: 一、A4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4紙張以彩色列印,每頁新臺幣六元。 | 依成本分析概算,爰訂定電腦數位資料列印規費數額。 |
| 第三條 縮影資料申請複印,每頁新臺幣三元。 | 依成本分析概算,爰訂定縮影資料列印規費數額。 |
| 第四條 影印機紙張複印,A4、B4、A3每頁新臺幣一元。 | 依成本分析概算,爰訂定影印機複印資料規費數額。 |
| 第五條 因公務急需並以簡便行文表申請期刊論文或圖書文獻服務者,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傳遞,收費數額如下: 一、影印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每頁新臺幣五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影印文件以傳真方式傳送,每頁新臺幣七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五元。 以上服務每件申請案限五篇文章內,傳真文件以傳送至本島內申請為限。 | 依成本分析,且為避免申請浮濫,爰訂定因公務急需所提之文獻傳遞服務規費數額、申請地點及處理篇數之限制。 |
|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