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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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之招生以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分發等方式辦理。各校應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並得視需要辦理聯合招生。 前項專科、大學學生及研究生之公開招生,各校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層報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 第十三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之招生以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分發等方式辦理。各校應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並得視需要辦理聯合招束。 前項專科、大學學生及研究生之公開招生,各校應擬訂公開招生辦法,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
各軍事學校學生及研究生招生業務處理方式,由各校訂定行政規則即可,第二項誤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法規名稱「辦法」,爰修正為「規定」,以符法制,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三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如下: 一、中等學校教育為三學 年。 二、專科教育為二學年。 三、大學教育為四學年,牙醫學系、醫學系為六學年。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學年。 四、碩士班為一至四學年。 五、博士班為二至七學年。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學生係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入學者,其修業期限仍適用原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如下: 一、中等學校教育為三學年。 二、專科教育為二學年。 三、大學教育為四學年,牙醫學系為六學年、醫學系為七學年。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年。 四、碩士班為一至四學年。 五、博士班為二至七學年。
一、為符合世界醫學系課程潮流,並改善實習醫學生(Internship)因未具醫師身分致角色定位不明之問題,國內醫學教育界規劃醫學系修業年限,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由七年改為六年,同時進行新課程及畢業後醫師訓練配套之整合與調整,期提升醫學教育品質,並與國際接軌,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醫學系修業年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醫學系修業年限,影響學生權益甚鉅,爰增訂第二項之過渡條款。
第四十一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在修業期間內,累記滿大過三次(後功可抵前過)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二、考試舞弊。 三、經宣告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保安處分(不含保護管束)、戒治處分、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確定。 四、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五、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第四十一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處分執行辦法已於九十八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在修業期間內,累記滿大過三次(後功可抵前過)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二、考試舞弊。 三、經宣告處有期徒形以上之刑、保安處分(不含保護管束)、感訓處分、戒洽處分、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確定。 四、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開除學籍。 五、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已於九十八年廢止,爰刪除感訓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醫學系修業年限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由七年改為六年,並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