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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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依前條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未於前項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一、依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且經許可。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依第三條之一規定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二次以上,且無違規情形。 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四、持有經大陸地區核發往來臺灣之個人旅遊多次簽。 第八條 依前條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月。但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得發給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人民未於前項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一、行政院於一百零二年五月間公布提振景氣措施,包括擴大消費性支出、提振國內投資、激勵創新創業、修正證所稅等四大面向,共計十三項措施。有關擴大消費支出議題提出「吸引外籍旅客,提升觀光消費」之措施,其中針對持續簡化核發簽證程序,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及海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經評估在不危及國家安全前提下,同意放寬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規劃,期以振興國內經濟及提升消費。 二、為提高擴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旅遊意願及人數,有關海外地區(含港澳)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亦放寬得核發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爰增列第三項第一款。 三、參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六款受邀人於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達三次以上之體例,放寬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達二次以上,且無違規情形,得發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上揭有關以旅遊達二次作為核發多次證之條件,係考量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相關統計數據中,旅遊二次者為六千八百六十二人、三次者為一千二百八十八人、四次者為三百八十二人、五次者一百三十五、六次以上旅遊者(含六次)為一百七十六人,再者,為爭取多次(重遊)及高價值客源來臺旅遊,旅行業全聯會亦建議以二次以上為宜,是以,本案經評估以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二次以上,且無違規情形者作為資格條件,發給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爰增列第三項第二款。 四、至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得發給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移列至第三項第三款,以符體例。 五、近期將協調陸方放寬簽證效期及縮短辦證申請作業時間,並比照我核發多次簽證之方式,給予其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多次(長效)申請,以提高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消費整體政策,爰增列第三項第四款有關持有經大陸地區核發其居民往來臺灣個人旅遊多次簽,亦得核發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