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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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及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所依據法律授權條文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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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應考人有牙體技術師法第八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 第五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牙體技術師法第八條情事。 |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修正消極應考資格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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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 | 第十二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 |
配合第五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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