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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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刪除) | 第十九條 本部各級人員處理公務,分負左列責任: 一、被授權之各單位主管,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應依法負責。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各司、室、處、會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與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有關司、室、處、會主管及核稿人員連帶負責。 四、文字上錯誤,如人名、地名等,由擬稿人負責,數字錯誤,除擬稿人員應負責外,由主辦及會辦單位主管及核稿人員連帶負責。 五、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人及校對人負責。 六、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七、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及事實上之輕重,分別依法負責。 |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如次:
(一)查本部業務之處理,業依本部處務規程第十六條規定,就部內各單位職掌事項訂有「交通部分層負責明細表」以劃分各層級人員之權責項目。
(二)次查目前本部對於職員實際執行業務情形所為之獎懲標準係依本部報奉行政院九十八年十月二日院授人考字第零九八零零六四七六九號函准予備查之「交通部職員獎懲標準表」辦理,至約聘、約僱人員則準用上開標準表。
(三)綜上,本條文所定本部各級人員處理公務如有遺漏、錯誤或逾越權限者,相關人員應負之連帶責任,經考量其條列式之規範內容過於細節且與現行處務規程規定體例未合,又本部業務之處理係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且對於人員實際執行業務情形應負之責任訂有「交通部職員獎懲標準表」之一致性審核標準據以遵循,爰本條文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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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刪除) | 第二十條 部長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處理有違法令及指示之原則,或逾越權限者,除依前條規定負責外,得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前條說明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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