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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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局網站,供各界查詢。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印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考量光碟製作費時,並為節省印製與寄送成本,嗣後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將建置於貿易局網站,供各界查詢,第一項爰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最佳貿易貢獻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十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二、重點新興市場貢獻獎:前一年前十大出口產業拓銷至重點新興市場,各別產業實績第一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三、創匯貢獻獎:前一年創匯前五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前項第二款重點新興市場,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出口成長率及重點拓銷市場出口成長率交叉評比,同時符合該三項指標之前十名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及貿易績優卡一枚。 二、經濟部部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出口成長率及重點拓銷市場出口成長率交叉評比,同時符合該三項指標之第十一名至第二十名績優廠商,得獲頒獎狀一面及貿易績優卡一枚。 列入前項之績優廠商,其前二年亦應為績優廠商,且重點拓銷市場出口成長率不得低於該表揚年度之出口成長率。 前項重點拓銷市場,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為增進企業界對金貿獎之重視與參與,並配合政府政策及實務需要,爰修正第一項之表揚獎項及篩選條件。 二、第一項表揚獎項未涉及出口成長率之計算,爰刪除第二項。 三、配合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及原第二項刪除,將原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並改列第二項。
第七條 前條獲有貿易績優卡之績優廠商得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規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三、其他優惠措施。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前條刪除貿易績優卡之規定,爰予刪除。
第八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局公告之。 第八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局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 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規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局公告之。
一、「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目前之法規名稱已修正為「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一項第一款爰配合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