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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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報考人,其報名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收入戶:免繳納報名費。 二、中低收入戶: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七百元。 前項報名費免收、減收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配合本辦法名稱之修正,修正第一項,將現行規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二、為響應政府實施節能減碳政策,本檢定考試自九十九年度起不再發售紙本簡章,以發行電子簡章方式替代,爰刪除現行第一款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第三項,基於照顧弱勢及業務宣導之需,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免徵、減徵規費之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針對低收入戶者免繳納第一項之報名費,中低收入戶者則扣減繳納第一項之報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