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一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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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本法第六條之修正,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八條 國有研發成果,由本會各機關負責管理及運用;非歸屬於本會各機關之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責管理及運用。 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訴訟或其他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契約約定,經本會各機關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執行單位應建置研發成果之迴避、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設立專責單位受理申報作業、管理揭露資訊、處理迴避事項,並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前項迴避及資訊揭露,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置迴避、相關資訊申報或揭露之管理單位,並訂定處理程序。 二、建立迴避及其爭議之處理機制,訂定應行迴避之相關利益、適用對象及關係人範圍,包括: (一)訂定應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二)訂定研發成果利益衝突因應措施。 (三)訂定當事人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四)建立內部及外部通報機制。 第八條 國有研發成果,由本會各機關負責管理及運用;非歸屬於本會各機關之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責管理及運用。 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訴訟或其他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契約約定,經本會各機關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一、因應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之修正,明定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資訊揭露,應訂定管理機制或規範。 二、本條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第四條)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