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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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改制後之直轄市,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得暫時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臺灣省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直轄市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
一、公路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公布,將營運可及全國之汽車運輸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統一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故原由直轄市管轄之上開運輸業,將全數回歸中央管轄,爰修正第一項有關轄區之文字,並刪除第二項。
二、為利後續實務管理需要,且鑑於管轄權責移轉,尚涉及組織、人力調配等行政協調事宜,明定交通部對於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及對於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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