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配合本辦法修正,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