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五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分提單,應列印公司中文或英文之名稱、地址及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字號,並逐一依序編號。公司名稱及地址變更時,分提單樣本應送請民用航空局備查。 | 第十五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分提單,應列印公司中英文名稱、中英文地址及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字號,並逐一依序編號。中英文名稱及中英文地址變更時,分提單樣本應送請民用航空局備查。 |
一、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通用格式之分提單及日本、韓國、菲律賓、越南、泰國、新加坡、印尼、中國、香港、澳門等鄰近國家地區所使用之分提單均採英文標示公司名稱等相關資訊。
二、由於航空貨運承攬業所簽發之分提單需隨其承運之貨物運送到世界各地,為符國際潮流,並避免影響我業者之國際競爭力,爰將分提單應併列公司中英文名稱及地址,修正為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