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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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二、托兒措施: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前項托兒設施或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之托兒設施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用辭定義如下: 一、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二、托兒措施: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前項托兒設施或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之托兒設施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鑒於一百零一年幼托整合,托育機構依其設置性質所涉之設置法令依據不同。托嬰中心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園係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辦理,爰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文字修正。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一、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二、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雇主和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 五、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六、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七、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辦法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一、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二、托兒服務機構具有褓母證照者與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四、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五、雇主和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 六、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七、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八、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九、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辦法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一、查有關托兒服務機構設置標準相關專業人員與收托人數比率,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子法中明定之;另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業亦已訂定托兒設施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項目內容。 二、各款款次遞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