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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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第十一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按現行第一項第五款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者,已納入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與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之條件,爰予刪除;現行第一項第六款款次配合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