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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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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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 第二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服務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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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各種勤務工作服。 | 第三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收容勤務工作服及國境勤務工作服四種。 |
為製作經濟考量,整併現有制服種類,故將本條中有關便服之規定予以刪除;另為配合增列第五條有關「專勤勤務工作服」之規定,爰併同修正本條 後段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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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六、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第四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 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服值班勤務。 六、執行入出國查驗、面談職務。 七、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一、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目前服值班勤務時,為利相關操作及實務需要,均係穿著各類勤務工作服;又該署人員於國境線上執行入出國查驗、面談及各項勤務時,亦係穿著國境勤務工作服,為使實際穿著時機與本辦法規定一致,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第七款款次遞移。
二、另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櫃檯人員,於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時,尚有穿著常服之必要,爰增訂第五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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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查察、調查職務。 二、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三、執行移民輔導職務。 四、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收容、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職務。 五、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一、本條刪除。 二、為製作經濟考量,整併現有制服種類,爰刪除本條。 |
| 第五條 專勤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服值班及臨時收容所勤務。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專勤隊人員,於執行各項勤務時,須穿著勤務工作服以彰顯機關名稱之需要,爰於增列專勤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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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國境線上相關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第七條 國境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國境入出境勤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一、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務規程第四條所定之所屬單位編排順序,本條條次變更。
二、次按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目前於國境線上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各項勤務時,皆係穿著國境勤務工作服,為使實際穿著時機與本辦法規定一致,爰修正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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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第六條 收容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收容管理、臨時收容管理職務。 二、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
一、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務規程第四條所定之所屬單位編排順序,本條條次變更。
二、為使文義更為明確,爰修正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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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 第八條 前四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穿著制服時,得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加著大衣或雨具。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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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第九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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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 第十條 制服換季時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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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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