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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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第六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以本法第十四條已將助理人員明定為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爰配合本法修正之。
第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 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 五、空間及環境規劃。 六、辦理期程。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八、預期成效。 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習輔導、生活輔導、支持協助及諮詢服務等。 第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 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 五、空間及環境規劃。 六、辦理期程。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八、預期成效。 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習輔導、生活輔導、支持協助及諮詢服務等。
配合本法將有關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之規定由第三十條第一項移列為第三十條之一,爰所定「第三十條第一項」修正為「第三十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