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二條 農會法定公積除彌補累積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 第二條 農會法定公積除彌補累積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
本條未修正。 |
|
| 第三條 農會公益金由農會設專戶存儲,專供農村之文化、福利措施及社區發展之用,須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動支。 | 第三條 農會公益金由農會專戶存儲,專供農村之文化、福利措施與社區發展之用,須經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方得動支。 |
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農會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指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提撥之經費。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農會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係指農會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提撥之經費。 |
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五條 各級農會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依下列比率提撥之: 一、推廣、互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訓練經費百分之五十。 | 第六條 各級農會間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依下列比例提撥之: 一、推廣、互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訓練經費百分之五十。 |
條次調整,文字酌作修正。 |
|
| 第六條 各級農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推廣、互助經費撥交全國農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 | 第七條 各級農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推廣、互助經費撥交全國農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前項推廣、互助經費應撥交省(市)農會。該省(市)未設立省(市)農會者,撥交鄰近之省(市)農會。 |
一、條次調整。
二、全國農會業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成立,爰第二項有關全國農會未設立前之推廣、互助經費撥交方式予以刪除。 |
|
| 第七條 全國農會應將前條由各級農會每年撥交之推廣、互助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其辦理本經費管理作業經費與全國性推廣及輔導業務。 二、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農會提繳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各該直轄市、縣(市)農會辦理轄內全區域性之推廣及輔導業務。 三、其餘百分之六十經費依下列計畫予以補助: (一)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配合政府執行重要農業政策或推廣施政計畫。 (四)農會轉型及提昇競爭力計畫。 前項第三款所定補助計畫,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 第五條 各級農會間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關於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配合政府重要農業推廣施政計畫。 四、關於農會轉型及提昇競爭力計畫。 前項經費之運用方式,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
一、條次調整。
二、考量三級農會中,全國農會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辦理輔導其下級農會或其轄內全區域性之推廣工作,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各級農會每年撥交之推廣、互助經費,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予全國農會作為辦理本推廣、互助經費之行政支出及全國性推廣輔導工作之經費,第二款明定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農會提繳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各該直轄市、縣(市)農會,作為辦理轄內全區域之推廣輔導業務之經費。
三、其餘百分之六十之經費,由各級農會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所列計畫類別提出申請。
四、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八條 全國農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助計畫之審查,應設置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並訂定審議小組之組織及推廣、互助經費審議要點,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第八條 全國農會應設置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之組織及推廣、互助經費審議要點,應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前項審議小組由省(市)農會設置之。 |
全國農會業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成立,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全國農會未設立前之推廣、互助經費審議小組設置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九條 各級農會申請推廣、互助經費之補助計畫,應送上級農會層轉全國農會,並彙提審議小組審定,其審定結果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 | 第九條 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補助計畫,應層轉上級農會,彙提審議小組審定,並副知該管主管機關。省(市)未設省(市)農會者,應逕送全國農會或遴近之省(市)農會。 |
全國農會業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成立,爰各級農會申請推廣、互助經費之補助計畫申請方式,應依農會層級層轉至全國農會,並由全國農會彙整提送審議小組審定,並將審定結果副知本會及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 |
|
| 第十條 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全國農會轉報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 | 第十條 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省(市)或全國農會轉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 |
一、因推廣、互助經費之相關行政工作係由全國農會統籌辦理,爰該經費之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之報送及上網公告週知之工作,亦由全國農會統籌辦理。
二、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執行結果應轉知其所屬主管機關,所有計畫執行情形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知悉。 |
|
| 第十一條 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對訓練經費之運用,應徵詢各級農會訓練需求後,據以擬訂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動用之。 前項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經核准後,應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 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工作報告,併同經費收支綜合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一條 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對訓練經費之運用,應徵詢各級農會訓練需求後,據以擬訂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後動用之。 前項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經核准後,應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 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報請本會備查。 |
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十二條 各級農會辦理本辦法所定各項經費,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經費,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