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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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四、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其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由政務委員擔任,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 第二十七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
為促進資訊通信及相關產業升級,彰顯政府對於資訊通信建設與應用之重視,爰增訂第四款規定,設置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其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由政務委員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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