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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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者,得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報名參加。 自然人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應向其直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參選者需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 第四條 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者,得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報名參加。 自然人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參選者需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
增訂自然人得向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及明確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參選報名之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