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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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但經授權於網路下載一定範圍之資訊,免收費用。 | 第十六條 申請重製或複製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配合行政院有關政府資料開放應以免費為原則之政策,增列授權下載免收費用之規定,該方式指申請人經與內政部完成非專屬之私法授權,得下載發布當期不包含概略坐標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批次電子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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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
增列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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