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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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漁船保險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漁船所在地區漁會: 一、保險單副本。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應補正者,收件區漁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區漁會並應於月底前,將前一個月所有申請案件轉送漁業署。 | 第四條 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漁船保險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漁船所在地區漁會: 一、保險單副本。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應補正者,收件區漁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區漁會並應於月底前,將前一個月所有申請案件轉送漁業署。 |
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申請漁船保險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亦即在漁民投保後九個月才可提出申請補助,致迭有漁民忘記而逾申請補助期限,為落實照顧漁民,爰將申請補助期間延長至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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