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檢驗茶葉農藥殘留,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千元。 |
檢驗茶葉農藥殘留之收費基準。 |
| 第三條 檢驗茶葉無機成分元素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元。 |
檢驗茶葉無機成分元素分析之收費基準。 |
| 第四條 檢驗茶葉香氣成分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
檢驗茶葉香氣成份分析之收費基準。 |
| 第五條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
檢驗茶葉中兒茶素及咖啡因之收費基準。 |
| 第六條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
檢驗茶葉含水量之收費基準。 |
| 第七條 檢驗茶葉γ-胺基丁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
檢驗茶葉γ-胺基丁酸含量之收費基準。 |
| 第八條 檢驗茶葉茶胺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
檢驗茶葉茶胺酸含量之收費基準。 |
| 第九條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百元整。 |
檢驗茶葉可溶分之收費基準。 |
| 第十條 檢驗茶樹品種DNA分子標誌鑑定,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
檢驗茶樹品種DNA分子鑑定分析之收費基準。 |
| 第十一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
茶葉感官鑑識之收費基準。 |
| 第十二條 委託進行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者,須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聯繫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表」,並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行檢測。 |
接受委託檢驗及鑑識之要求。 |
| 第十三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
未明列收費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
|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