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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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無實體電子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就前期之無實體電子發票,開出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一千組至三千組,其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開出中獎字軌號碼之組數,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獎前公布之。遇有變動時亦同。 每期無實體電子發票之中獎字軌號碼及領獎期限,應於開獎之次日,刊登財政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公告週知。 無實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愛心碼捐贈予社會福利團體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三項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但開獎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者,不包括在內。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消費者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替代列印紙本電子發票,提升節能減碳效益,爰於第一項增訂無實體電子發票除可依前條各獎項對獎外,增加開出一千組至三千組之電子發票專屬獎,每組獎金為新臺幣二千元。 三、於第二項規定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獎前公布電子發票專屬獎組數。 四、鑒於電子發票專屬獎組數較多,爰於第三項規定採刊登網站方式公告中獎字軌號碼及領獎期限。 五、為避免民眾對於無實體電子發票之認知尚有未明,滋生領獎爭議,爰於第四項就無實體電子發票予以定義。
第五條 中獎之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以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紙本電子發票持有人為中獎人。但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人已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匯入中獎獎金者,以該帳戶所有人為中獎人。 第五條 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以持有人為中獎人。
統一發票包含紙本及電子兩種交付態樣,電子交付態樣視消費者是否持載具索取區分為無實體及有實體(列印紙本電子發票)兩類,無實體電子發票倘未於中獎後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憑以領獎者,並無收執聯之存在,爰刪除收執聯文字,並配合現行電子發票實務作業,增訂紙本電子發票亦可做為兌領獎憑證。又有別於傳統紙本統一發票,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人可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直接匯入中獎獎金,另如消費者消費時已指定愛心碼進行捐贈,愛心碼所屬社會福利團體已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者,均應以該帳戶所有人為中獎人,爰增訂但書規定。
第六條 中獎統一發票,每張按其中獎獎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 無實體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同時依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中獎者,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 第六條 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每張按其中獎獎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
一、中獎統一發票如屬無實體電子發票,倘未於中獎後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憑以領獎者,並無收執聯之存在,爰刪除第一項收執聯文字。 二、鑒於統一發票給獎制度係為鼓勵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同一筆交易及同一張發票,僅負擔一次營業稅,如同時對中兩種獎項,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無實體電子發票同時依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中獎者應以領取一個獎金為限,以符合給獎制度之立法意旨。
第七條 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由專責單位委託財政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必要時並得由受託之機關(構)轉委託。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開獎日之次月四日前,就轄內當期中獎之特別獎、特獎、頭獎及二獎至五獎列具清冊,填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分送代發獎金單位,以憑核發。但電子發票中獎之各獎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每期開獎日之次月四日前列具清冊,填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分送代發獎金單位,以憑核發。 第七條 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由專責單位委託財政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必要時並得由受託之機關(構)轉委託。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開獎日之次月四日前,就轄內當期中獎之特別獎、特獎、頭獎、二獎、三獎列具清冊,填明統一發票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分送代發獎金單位,以憑核發。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現行實務作業,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已有列具四獎及五獎中獎清冊,且該清冊均已有載明發票字軌及號碼,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以符實際。另配合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現行電子發票中獎清冊相關程序納入規範。
第八條 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人於開獎前已依財政部公告之方式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及獎金匯款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者,得由代發獎金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該指定帳戶。但匯款帳戶資料錯誤者,中獎人應於代發獎金單位通知更正期限內更正之。 第八條 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別於傳統紙本統一發票,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人可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直接匯入中獎獎金,爰配合增訂第二項明定相關發獎程序,另為避免該帳戶資料錯誤致無法匯入獎金,爰明定匯款帳戶資料錯誤者,中獎人應於代發獎金單位通知更正期限內更正帳戶資料。
第九條 中獎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領獎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紙本電子發票,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洽填收據領獎。中獎人如為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 第九條 中獎人領獎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洽填收據領獎。中獎人如為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
配合現行電子發票實務作業,增訂紙本電子發票亦可做為兌領獎憑證。
第十條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代發獎金時,應驗明中獎號碼及領獎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取具領獎收據後辦理給付。但代發電子發票各獎獎金時,應另驗明中獎字軌。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依前項規定,核發特別獎、特獎、頭獎、二獎至五獎、電子發票六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獎金時,並應核對中獎清冊。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列具清冊並檢同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紙本電子發票與領獎收據,彙送專責單位核銷。 中獎人屬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載明中獎人載具資料及個人身分識別資料之匯款清冊,彙送專責單位核銷。 第十條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代發獎金時,應驗明中獎號碼及領獎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取具領獎收據後辦理給付;核發特別獎、特獎、頭獎、二獎及三獎獎金時,並應核對中獎清冊。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列具清冊並檢同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與領獎收據,彙送專責單位核銷。
一、鑒於現行核發電子發票各獎獎金作業方式與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核獎方式有別,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 二、將原第一項後段規定移列第二項,並增訂代發獎金單位核發四獎、五獎、電子發票六獎及電子發票專屬獎時應核對中獎清冊,以符實際。 三、原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配合現行電子發票實務作業,增訂紙本電子發票亦可做為兌領獎憑證。 四、增訂第四項規定,第八條第二項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匯入中獎獎金者,其相關獎金核銷作業程序。
第十一條 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規定: 一、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 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五、已註明作廢者。 六、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一、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第十一條 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一、統一發票包含紙本及電子兩種交付態樣,電子態樣視消費者是否持載具索取又區分為無實體與有實體(列印紙本電子發票)兩類,中獎統一發票如屬無實體電子發票倘未於中獎後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憑以領獎者,並無收執聯之存在,衡酌是類統一發票發生本條各款不能給獎之事由,自不適用本辦法給獎規定,爰將序文收執聯文字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尚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之問題。惟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持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品禮券或抵用券兌付商品,營業人並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卻開立金額為零元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或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營業人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作廢重開,而開立載有負數金額之統一發票沖抵之。上開情形均不發生繳納營業稅之情事,自無給獎之適用,爰增訂第一款規定,以杜爭議。 三、原第一款至第十款未修正,並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