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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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現行本辦法係依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以該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將上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爰修正法源依據之法條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