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柯建銘
柯建銘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歐珀
陳歐珀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管碧玲
管碧玲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明文
陳明文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 二、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 第八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一、第二項第一款將現役軍人「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均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判,以合理維護現役軍人的人權。 二、第二項第二款基於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特殊性,將「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以確保追訴審判的獨立性及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