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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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 二、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 | 第八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
一、第二項第一款將現役軍人「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均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判,以合理維護現役軍人的人權。
二、第二項第二款基於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特殊性,將「平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罪者」,改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以確保追訴審判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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