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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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 | 第八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
一、修正第二項。
二、現行軍事審判法,以現役軍人犯罪所涉之實體法種類,作為適用與否之標準。為使現役軍人與其他人民同享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兼顧國家戰時追訴軍事犯罪之特別情事,爰將現役軍人於國家平時犯罪及戰時犯普通刑法者,均適用刑事訴訟法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者,適用軍事審判法,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
三、現行第二項規定因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併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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