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係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納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服務作業單位。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係指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准,納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服務作業單位。 |
一、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五條規定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基金來源及運用範圍,層請行政院核准;第七條規定特種基金之設立於完成預算程序後,主管機關應即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
二、鑑於國軍生產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係依上開規定設立,以國防部為管理機關,並訂有基金運用及管理辦法,明定基金運用範圍,故其所屬服務事業作業單位新增及裁減之核定,應屬國防部權責;且本辦法僅明定住宿及管理等事項,至服務事業作業單位之設立及核定程序,非本辦法規範範圍,爰修正為經國防部核定納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服務作業單位。 |
|
| 第五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分別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並受本部之指導、監督。 國軍英雄館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由軍人之友社負責執行,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五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分別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並受本部之指導、監督。 國軍英雄館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由軍人之友社負責執行,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一、為配合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國防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並裁撤聯勤司令部,及「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民間促進參與ROT案業務移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執行,爰修正第一項執行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權責機關銜稱,及刪除各軍總司令部之「總」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