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 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 二、與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 三、從事各項法律禁止或限制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其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本會顧問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任委員同意者,應予解聘: 一、利用職務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 二、與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 三、從事各項法律禁止或限制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 五、其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應立法院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刪除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礙者限制任用之規定並作成附帶決議檢討,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應予解聘之規定,原第五款遞移款次,其餘內容均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