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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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訴訟補助: 一、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勞工者。 前項訴訟補助範圍,指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費。 第二條 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訴訟補助: 一、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勞工者。 前項訴訟補助,包含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現行條文中並未說明訴訟費用之範圍,以致民眾對於可申請之項目難以辨識,而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審核小組於實際審查時亦多有爭議。考量經費運用及立法意旨,並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所定之扶助範圍,將訴訟補助項目規定為律師費。